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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医讼︱三级医院血管瘤不当治疗截肢致残案例

2022年05月11日  医疗纠纷律师  

作者:医讼团队   真实案例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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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血管瘤和血管畸形是最常见的先天性血管系统发育异常的血管疾患。根据组织病理学和胚胎学,将具有血管内皮增殖和消退行为的归为血管瘤,而不具有增殖倾向的血管内皮及衬里组成的血管病变归于血管畸形。依既往医学理论,根据外观分为毛细血管瘤、海绵状血管瘤和蔓状血管瘤,海绵状血管瘤又称静脉畸形,而蔓状血管瘤存在动静脉畸形,又称高流量血管畸形。血管瘤和血管畸形两种疾病的分型和鉴别诊断,对于治疗方案的合理选择,具有重要的临床现实意义。

案情简介

  罗某,女性,39岁。

  患者罗某因“左前臂疼痛16年,加重12天”到某三级肿瘤医院就诊。医院将其收住院后诊断为“海绵状蔓状血管瘤”,并于202098日违规为患者实施了“左上肢动脉造影+血管瘤供血动脉栓塞术”。手术直接造成了患者左前臂及左手动脉血管栓塞、神经损伤等损害后果,患者左手缺血坏死且疼痛持续加重并继发严重感染,经多家医院溶栓治疗无效,无奈最终到山东省立医院行左前臂截肢手术,造成6级伤残的损害后果;损害发生后,因调解无果,罗某将肿瘤医院诉至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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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受案后,委托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原因力为同等因素。20211123日,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庭审过程中医患双方充分的阐述了各自的观点,并针对诊疗过错、因果关系以及责任比例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法庭在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后做出了一审判决:一、判决医院承担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43668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医讼点评

  血管瘤,特别是血管畸形在严格意义上与“肿瘤”不是一回事,因而肿瘤医院应当充分评估自己对“蔓状血管瘤”的诊治能力。从本案来看,“蔓状血管瘤”仍是外科领域的治疗难点,不应采用单一介入栓塞的方式进行治疗。而患者瘤体巨大,亦增加了治疗难度。综合评价损害后果由自身疾病、机体素质与过失诊疗行为共同作用所致是客观合理的,法院按照50%的责任比例进行判决,有效维护了患方的合法权益。

医讼简介

  “医讼”由徐海铭律师创立,京鲁两地的医疗专家、律师组成。“医讼团队”秉持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医患和谐的宗旨,为弱势群体提供医学法律服务。服务热线(微信):13261977065


 


来源: 医疗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