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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讼︱二甲医院诊疗不当致产妇子宫破裂新生儿死亡案例

2022年05月30日  医疗纠纷律师  

作者:医讼团队   真实案例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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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正常分娩是母体发生一系列的生理变化以利胎儿及其附属物排出的生理过程,胎儿成熟和子宫功能发生相应改变后,分娩启动。决定分娩进展的是产力、产道及胎儿三因素的综合,若各因素正常并能相互适应,胎儿便能顺利从阴道自然娩出。产科医务人员的作用则是密切观察产程进展,判断分娩过程中母儿是否异常,及时发现,尽早处理。

案情简介

  王某,女性,38岁。

  王某因“孕40+6周,下腹部坠痛1小时”于20182181028分入住山东省某二级医院待产。入院时经查体及胎心监测显示,孕妇和胎儿生命体征均正常。孕妇于当日11时进入产程,1840分顺产娩下一女婴,女婴全身青紫、呼吸心率弱,急送淄博市妇幼保健院抢救,救治无效死亡。孕妇产后大出血,经剖腹探查发现子宫下段裂伤无法修补,遂由医方实施子宫全切术。患方认为,医方在无痛分娩、产程控制、母胎生命体征监护、接生操作等医疗环节存在严重的不当,最终导致产妇子宫全切和新生儿救治无效死亡的严重损害后果。事故引发医患纠纷。由于医院在行政调解程序中不承认存在诊疗过错,导致调解失败。患方遂将医院诉至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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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受案后,委托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在孕妇分娩过程中人工破膜及催产素应用指征不明确,导致宫缩增强,造成子宫破裂,后由于医方对高危病例管理不严谨,未能及时发现先兆子宫破裂与胎儿窘迫,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医方的医疗行为与产妇子宫破裂切除及患儿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性,建议医方承担共同责任。被鉴定人王某分娩过程中发现子宫破裂,并行子宫切除治疗,符合七级伤残,人体致残率40%20191223日,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庭审过程中医患双方充分的阐述了各自的意见,并针对“无痛分娩”是否违规、病历中缺失新生儿娩出前1小时的胎心监护记录,医院是否应当承担全责,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法庭在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后,于20191231日做出了一审判决:一、被告医院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70981.37元;二、被告医院赔偿王某及其丈夫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62886.28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医讼点评

  王某经历了十月怀胎,产前母胎的各项指标完全正常。因为医院医生的疏忽大意和不当诊疗,造成其母婴死残的严重损害后果,这与医院的级别和应当具备的诊疗水平不符,医院因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可见,医疗机构务必加强风险管理,切实提升诊疗技能,方能切实保障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

医讼简介

  “医讼”由徐海铭律师创立,京鲁两地的医疗专家、律师组成。“医讼团队”秉持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医患和谐的宗旨,为弱势群体提供医学法律服务。服务热线(微信):13261977065



 


来源: 医疗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