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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医讼︱县医院怠于救治工伤患者致死亡案例

2022年07月04日  医疗纠纷律师  

作者:医讼团队   真实案例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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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事业单位都已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但各类工伤事故的发生依然不可完全避免。工伤事故与其他致损因素相竞合会引发多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此时,如何全面有效的保护受害职工的权益,应当从法理和实践层面上精准把控,有效实施。

案情简介

   张某,男性,39岁。

   张某,系山东某大型企业职工。2018年1月9日15时,张某在工作时被工友驾驶的铲车挤伤胸部,当即胸痛难忍,被送入镇医院救治,镇医院未能查出病因,安排其回家观察。当晚,张某疼痛持续加重,于19时到县医院就诊,医院通过CT检查诊断其左侧6、7肋骨骨折,但认为无大碍,给予口服药物后安排其回家观察。张某回家休息4天后,车间主任就催促其上夜班。张某带伤坚持了4个夜班后,于2018年1月20日凌晨病情再次加重,胸痛难忍,遂再次到县医院急诊科就诊,但医院仍然未引起高度重视,拒绝将患者收住院。直到次日7时患者病情危重再次就诊时,医院才将其收住院,但此时患者“胀、痛、吐、闭”已近24小时,出现“肠梗阻”、“电解质紊乱”等严重并发症。最终张某于2018年1月22日13时抢救无效去世。张某死亡后,经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尸检,病理解剖显示: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心内膜下、心外膜及心间质广泛充血、水肿、伴灶性出血,少量淋巴单核细胞浸润;部分心肌细胞轻度肥大,可见心肌纤维撕裂现象等。

案情进展

   事故发生后,单位拒绝承认张某某系工伤死亡,拒绝申报工伤,更拒绝向家属赔偿。家属多次与单位沟通未果,对如何处理该事故一筹莫展。最终,家属找到专业律师咨询,寻求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律师全面了解案情以后分析认为,这是一起工伤损害和医疗事故竞合的案件。工伤损害在先,医疗损害在后,两者共同参与造成了张某某死亡的损害后果。工伤损害和侵权损害属于不同的法律范畴,有不同的救济途径。根据法律规定,两者竞合时,并不排斥某些项目的重合赔付。在上述判断的基础上,律师对案件的处理做出了合理设计,力争最大程度为当事人争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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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经过律师的专业答辩,县社保局最终做出了工亡认定。社保部门发放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27920元,亲属供养金按月支付;县劳动仲裁委裁定职工单位一次性向工亡家属支付医疗费、丧葬补助金、验尸费等共计40000元。

     2019年6月26日,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的医疗损害部分,法庭参照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并结合查明的事实作出了判决:判令县医院按照80%的责任比例,赔偿鉴定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53107.2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综上,该案件共为死者家属争取到1451027.2元的赔偿金以及死者父亲按月领取供养金的权益。家属对律师的办案结果非常满意。

医讼点评

   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关于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的关系问题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由此可见,当工伤事故与其他侵权事件竞合时,受害职工可以获得双重的法律保障和救济。专业律师在办案时应当合理策划办案流程,结合法律实践,最大程度的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

医讼简介

   “医讼”由徐海铭律师创立,京鲁两地的医疗专家、律师组成。“医讼团队”秉持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医患和谐的宗旨,为弱势群体提供医学法律服务。服务热线(微信):13261977065。


 


来源: 医疗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