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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封存的注意事项

2019年07月10日  徐海铭医疗纠纷律师  

病历封存的注意事项

一、病历类型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病历资料分为: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主观病历包括:病程记录、三级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历讨论(疑难、危重病历讨论、死亡病历讨论);客观病历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方应当配合患方复印客观病历。

二、封存的必要性

  《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医方举证倒置成为历史,患方成为举证责任方。由于医疗信息的不对称性和患方的举证风险,所以第一时间封存病历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病历封存还是医疗鉴定的前提,是启动医疗纠纷解决的坚实第一步。

三、封存的步骤

  联系医院的医务科或者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要求进行病历封存。如受阻,可联系当地卫生局医政科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置。

  医患双方共同见证下对病历进行清点、封存,加盖公章、签名。封存可以是原件或者复印件,封存后患方注意同时复印病历。

  医患双方共同见证下开封。

四、病历封存的意义

  固定证据,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对后续法律步骤,如质证、鉴定等提供基础证据支持。



 


来源: 徐海铭医疗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