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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讼︱三家医疗机构“宫外孕”误诊致残案例

2021年09月03日  医讼 徐海铭律师  

作者:医讼团队   真实案例编辑

2 (1).jpg前言

“宫外孕”是指“孕卵”在子宫腔外着床发育、异常妊娠过程也称“异位妊娠”“宫外孕”输卵管妊娠最常见,常因输卵管或周围的炎症造成管腔不畅所致,最终发生妊娠流产输卵管破裂的结果输卵管破裂后表现为急性剧烈腹痛阴道出血,以至休克。治疗以手术为主,纠正休克的同时开腹探查,切除病侧输卵管。

案情简介

王某,女性,36岁。   

患者王某因“停经”到计生服务站就诊。经超声检查后,计生服务站安排患者到某中医诊所进行HCG等指标的实验室检查,结合上述的辅助检查结果,计生服务站作出了“早孕”的诊断意见,给患者予以保胎治疗。一周后,患者王某按计生服务站的要求再次到中医诊所复查HCG,该指标明显降低。计生服务站由此做出“保胎失败”的诊断,遂安排患者王某到某中医院行药物流产。中医院在未予查明患者是否存在宫内妊娠的情况下,就开具了“米非司酮”等药物,安排其进行药物流产,一周后确认王某流产成功。王某返家后的第6日,夜间突发“宫外孕”破裂大出血,紧急被送往医院。急诊手术挽救了患者王某的生命,但切除了“左侧输卵管”,造成其残疾后果。

损害发生后,调解无果。患者无奈委托医疗律师对三家医疗机构提起民事诉讼。

2 (2).jpg法院审理

法院受案后,委托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三家医疗机构均存在一定的诊疗过错,其中某计生服务站和中医院占次要原因力;中医诊所存在技术过错和行政违法,其技术过错占轻微原因力,行政违法部分由法院裁量。三家医疗机构的过错给王某造成了九级伤残的损害后果。王某针对中医诊所的违法诊疗行为向卫生主管部门提起行政监督,卫生主管部门经查证后,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中医诊所不书写门诊病历、未经核准开展超声和检验活动等事项进行了行政处罚。

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组织四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当庭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调解意见:计生服务站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万元,中医诊所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万元,中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万元,共计18万元。该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

医讼点评

宫外孕破裂大出血是非常凶险的妇科急症,往往可以威胁患者的生命。在诊疗过程中,各级卫生人员均应高度重视孕龄妇女异位妊娠的排查。本案,三家医疗机构均未能充分履行高度注意义务。在20余天的时间里,将宫外孕误诊为正常妊娠,先后进行“保胎”和“流产”的错误治疗,最终促发了宫外孕破裂,实属严重误诊误治。由此可见,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的风险管控。各级医疗机构也应当引以为戒,规范行医。

医讼简介

“医讼”由徐海铭律师创立,京鲁两地的医疗专家、律师组成。“医讼团队”秉持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医患和谐的宗旨,为弱势群体提供医学法律服务。服务热线(微信):13261977065



 


来源: 医讼 徐海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