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宫外孕,医学上称为异位妊娠,是指受精卵没有在子宫腔内着床,而是在子宫腔以外的部位生长发育。最常见的发生部位是输卵管(约占95%),其他少见部位包括卵巢、腹腔、宫颈等。这些部位无法为胚胎提供足够的生长空间和营养,随着胚胎长大,会导致着床部位破裂出血,引发严重腹痛和腹内出血,危及生命。
案情简介
郭女士,34岁,山东滨州人。
郭女士因“停经38天,见红”,于2023年5月就诊于某人民医院妇产科门诊。查“特异β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656.02mIU/ml,孕酮63.77nmol/L”,诊断为:“妊娠状态”。5天后复诊,超声报:“子宫腔下段探及一妊囊,符合5周孕,内未见胎芽,双附件区未见异常”,超声提示:“早孕5周”,诊断:“早孕,先兆流产”。给予口服烯丙雌醇片,注射黄体酮保胎治疗,同时补充叶酸。8天后,郭女士突发下腹痛,紧急入院诊断为宫外孕破裂出血,急行腹腔镜下左侧输卵管切除术+诊断性刮宫。手术挽救了患者的生命,但造成一侧输卵管被切除的残疾后果。
事故发生后,医院不承认存在过错,医患双方协商一年多未果,郭女士无奈将涉事医院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受案后委托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人民医院对郭女士的诊疗过程中,存在门诊鉴别诊断不充分、超声检查技术不足、住院期间手术方式选择告知不充分等过错,其过错医疗行为与患者异位妊娠继发大量出血、左侧输卵管缺失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025年6月18日,滨州市阳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患方律师特别指出,郭女士是一名34岁的未育女性,保留输卵管对其组织器官完整性和未来怀孕具有重大意义。法院应当从保护弱势妇女群众的角度做出公正的裁判。法庭于2025年7月24日做出一审判决:医院一次性赔偿郭女士各项损失202009元,并承担诉讼费1890元。医患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生效。
医讼点评
本案是一例典型的宫外孕误诊导致的医疗损害案件。但本案也有其特殊性,即手术中发现患者的输卵管是完整的,仅发现输卵管伞部出血。这种情况下,是完全可以选择保留输卵管的。但是医生却没有告知患者及家属,在没有取得患者知情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实施手术切除了患者的输卵管。这种情况下,应当承担更高的侵权责任。
团队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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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海铭
2025年9月29日